关于规范领导干部请假、操办婚丧事宜及校内请示报告程序的通知
  日期:2015-11-30 11:43:20    
 

 

各部门、各学院:

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市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规范有关办事程序,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就我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校内请示报告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关于请假的规定

(一)校级副职

1.不能参加党委会,向党委书记请假;

2.不能参加校长办公会,向校长请假;

  3.日常请假及离市外出,向党委书记、校长同时请假。

(二)中层干部

 1. 不能列席党委会,向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列席校长办公会,向校长请假。

2. 党委部门、人事处、学生处、计财处正职及各总支书记(包括主持工作)日常请假及离市外出向党委书记请假,向党政办报备,由党政办报知校长。

3. 其他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及各学院院长日常请假及离市外出,向校长请假,向党政办报备,由党政办报知党委书记。

4.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副职日常请假及离市外出,向分管校领导请假;二级学院副职中,负责教学工作的向分管教务处的校领导请假,负责学生工作的向分管学生处的校领导请假,负责科研工作的向分管科技处的校领导请假,负责行政工作的向分管党政办的校领导请假;请假获批后向党政办报备,由党政办报知党委书记、校长。

 5.中层干部日常请假及离市外出均需填写《请假(报备)审批单》(见附件1),请假及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如有变化,须及时报告。对没有请假报备、或请假未批准、或实际外出与请假报备不一致的情况,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关于请示报告程序

1.各部门提出的请示报告,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能够决定的立即安排执行;不能决定的,应提出具体拟办意见请主要领导(党委书记、校长)批示。没有具体拟办意见,党政办不能接收和呈送。

2.报送主要领导的请示报告要区别对待。有关党委文件先请校长审阅,再报党委书记审定;有关行政业务文件,先报党委书记审阅,再报校长审定;向外报送文件,党委、纪委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行政业务文件,由校长签发。

3. 经分管校领导批阅后需请示主要领导的文件,一律交由党政办登记、呈送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处室领导不能直接持文件请示党委书记、校长。

4. 党政会议上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在会后发表与会议精神和要求不符的言论。

5.党政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牵头督办落实;其他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责,勇于担当,督促分管部门按时完成相关任务。

三、关于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一)操办婚礼、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学庆典等喜庆事宜

1.党委书记、校长须在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事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

2.校级副职领导须在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事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

3.处级干部须在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并提交《操办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2、附件3),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党委书记签批的《操办喜庆事宜报告表》复印件报送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事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

(二)操办丧葬事宜

1.党委书记、校长须在第一时间向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口头或电话报告,并至少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

2.校级副职领导须在第一时间向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口头或电话报告,并至少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

3.处级干部须在第一时间向党委书记口头或电话报告,并至少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见附件4、附件5),报党委书记签批后报送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