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章程(2023年修正案审议稿)
  日期:2023-12-20 11:23:10    

序言

西安文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03年设立的陕西师范学堂,其校址前身是始建于1609年的明、清两代陕西最高学府关中书院。1990年,创办于1980年的西安大学与创办于1958年的西安师范专科学校合并为西安联合大学;2003年,西安联合大学与创办于1953年的西安教育学院合并组建西安文理学院;2006年和2009年,西安幼儿师范学校和西安师范学校先后并入西安文理学院。

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关中书院“敦本尚实,崇真践履”的文化内涵及“自信、自励、自省、自强”的办学精神,遵循“合理定位、内涵发展、强化开放、办出特色”的办学思路,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践行“崇尚学术、传启文化、培育人才、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着力培养立足西安、面向陕西,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基础实、能力强,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城市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文理学院。简称:西文理。

学校英文名称:Xi′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XAU

第三条 学校建有“高新校区”“太白校区”和“书院校区”三个校区。法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科技六路1号。互联网域名为:www.xawl.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坚定不移推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和开放发展,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拓展办学资源与空间, 大力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七条 学校坚持“师范做优、文史做强、工管做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定位,涵盖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打造师范教育、电子信息、生物化工、智能制造、文化创意、商贸物流、社会治理、康养服务等八大专业群

第八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保障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举办。在西安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接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二)监督学校依照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审批必须由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依法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监督和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公有财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赋予学校本地区同类型高校均等权益,保护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国内外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依法依规设定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列学校为市级财政预算单位,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五)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依规行使市级事业单位人、财、物管理权限;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控招生比例;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与境外高校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遵循精简效能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及受捐赠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学中心地位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定期向举办者汇报办学情况和效益;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照规定向校内外公布相关信息;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接受监督;

(六)执行国家和地方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七)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发挥学科综合优势,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积极倡导和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注重决策咨询智库和文化创意高地建设。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支持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与管理应用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与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地方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与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开放办学和教育国际化。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西安文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各类业务和学科专业知识;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务委员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学校党和行政监督体系。其工作职责:

(一)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西安文理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利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在基层单位设置基层分会。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文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学校团委依据相关规定,在二级学院设置基层团组织。

第二十六条 西安文理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政府机关、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西安文理学院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并按学科领域及院系(学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加强学校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主要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调查、公布处理结果及学术诚信记录台账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授予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节   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设置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党总支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赋予的职责。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学院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直属研究中心(所)等科研单位,根据学校授权和各自章程,履行各自职能,承担相应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教学、科研以及相关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节   决策与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制定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办事规程,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和师生员工必须共同遵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可列席会议。

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经校长确定同意,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处理有关事项,经校长确认后写成会议纪要,与校长办公会议题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代会依照规定行使职权。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四条  关乎学校发展、专业性较强、涉及学校和师生重大权益等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和师生代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办学活动提供合法性论证与法律咨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奖等首要标准。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聘用各类人员,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传播和发展先进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和岗位管理:

(一)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二)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三)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益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

(六)客座教授、柔性引进的教授(专家)、兼职教师、实践导师等外聘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正身,完善人格;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领导和管理;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等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四)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五)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某个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校友与社会

第五十五条  凡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人员,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均为校友。

第五十六条  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学科专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五十七条  学校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倡导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托办学优势和学科专业特色,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在产学研用、人才培养、决策咨询、职业培训、项目共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推进协同创新。主动融入地方发展战略,在服务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加强内涵建设、实现特色发展,全面提升学校社会服务水平。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及老年大学,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奖助基金,依法接受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第六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编制全口径预算,严格预算管理,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和保护拥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利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智慧校园、平安校园和节约型校园,为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训、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六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分红蓝两色。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为朱雀图案。

徽章为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颜色为黄色;学生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颜色为红色。

第六十七条  校旗为长方形,分蓝白两色。蓝色旗中间为白色校徽图案,下方为白色中英文校名。白色旗中间为红色校徽图案,下方为红色中英文校名。

第六十八条  校训为“重德、笃学、躬行、崇高”。

第六十九条  校歌为《西安文理学院校歌》。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施行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施行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